校科技〔2026〕2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经2026年1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
2.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3.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期满验收考核/周期考核评估申报书
广东医科大学
2026年4月18日
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汇聚校内外优势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和研发服务等工作的非独立建制机构。科研机构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两大类。自然科学类细分为基础研究类(实验室等)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工程研究中心等),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实验室、研究所等。
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申请并经一定的审批程序设立,依托学院、附属医院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重点发展医工交叉、医海融合、临床+基础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平台,培育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增长点;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聚焦理论创新与决策咨询,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发展格局,持续提升对学科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的支撑服务能力。
第四条 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校院协同、绩效导向、优化布局、动态管理”为原则,持续解决资源分散、重复建设、效益不高、多学科交叉融合不够等问题,推动科研机构实体化、规范化运行,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科研机构提档升级、特色发展。
第二章 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依托单位(牵头单位)-科研机构”三级管理机制;跨学院学科组建的科研机构,应明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牵头单位。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是学校科研机构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布局;
(二)指导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与规范化管理;
(三)受理科研机构的设立申请、更名备案,以及负责人选聘变更、依托单位变更等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论证工作;
(五)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平台类项目的申报、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六)发布科研机构申报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申报条件;
(七)支持科研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协调解决科研机构之间的协作事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将科研机构建设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资源和资金支持科研机构建设;
(二)组织科研机构“前期申报、资源资金配置、建设运行、考核评估”等全过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遴选推荐机构负责人,以及就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事项提出意见;
(三)为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其做好检查、验收、考核评估、成果管理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四)督促科研机构规范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五)对跨学科组建的科研机构,应专门制定人员支持配套制度,在科研项目联合申报、研究生招生名额统筹分配、跨学科研究团队激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保障跨学科研究工作顺畅开展。对人文社科类跨学科机构,应在团队组建、经费支持、成果认定等方面给予更大灵活性,鼓励开展实证研究、政策调研、社会服务等特色工作。
(六)配合科学技术部完成年度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科研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落实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保证科研机构的高效运行;
(二)立足学科发展需求,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积极申报并承担各类各级科研任务,着力培养高水平人才团队,支撑学科内涵发展,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力争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平台;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依托单位及科学技术部汇报机构建设和运行的相关事项,接受依托单位和科学技术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条件如下:
(一) 符合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发展规划及建设目标,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学校优先支持医工交叉、医海融合、临床+基础等多学科交叉融合领域的机构建设。新设机构的研究方向应避免与校内现有运行的各类科研机构雷同,合并组建的科研机构,其学科方向与人员团队不得简单拼盘或打包,名称需聚焦研究领域,避免宽泛笼统。
(二)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须为学校在职人员,每人仅限担任1个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科研机构应组建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是指以该科研机构工作为核心职责,全职投入科研、管理或技术支撑的人员。原则上,每名人员只能担任1个校级科研机构固定人员。兼职人员是指在完成主岗位职责的同时,部分参与该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含双聘、特聘等柔性引进人才)。
(三)原则上应依托学院、附属医院(学科)建设,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依托单位(学科)共同组建的科研机构,应指定牵头单位。依托单位(牵头单位)应承诺为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保障及监督管理。
(四)学校原则上仅受理自然科学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类实验室、研究所等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将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另行发布申报工作方案予以明确。如上级主管部门科研平台申报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可相应调整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范围与类型设置。
(五)原则上以“广东医科大学××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命名。
对新兴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区发展急需学科,以及与企业或校外科研机构共建的,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科研机构申请建设程序包括:
(一)申请负责人组建申请团队,填写《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和可行性建设报告,报所在依托单位审核;
(二)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以及为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保障及监督管理承诺书,与校外单位共建的,还须提交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三)申请团队依据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科学技术部;
(四)科学技术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资产设备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按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学校发文成立,科学技术部组织依托单位和科研机构签订三方任务书;与校外单位共建的,须先行签订合作协议。任务书中的科研产出量化指标不得低于立项时核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新成立的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使用印章的,由依托单位代章;确需使用学校公章的,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科研机构设立申请未获通过的,若无新的申请理由,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建设期为4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科学技术部组织开展验收考核。验收考核通过的科研机构,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周期考核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通过验收的,终止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每届任期4年,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主任作为科研机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科研机构依托单位党组织应履行政治责任,把好科研的政治方向。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选聘与变更,以及机构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由科研机构或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其中,负责人的选聘与变更事项,经科学技术部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事项变更,由科学技术部审核、备案并发布公告确定。科研机构负责人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推荐接替人选。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学术指导机构为依托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主要审议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对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在优先保障学校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人文社科类机构可依托数据库、案例库、调研平台、仿真系统等软硬件资源开展开放共享,鼓励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共建数据平台与调研基地。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须按学校规范要求署科研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申报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与外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按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需健全内部制度,严守国家保密规定,保障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真实,落实档案保存与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形成潜心科研、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是学术机构,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注册为独立法人或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学校或机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与科研无关的活动,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非依托学校申报立项的各级科研机构(含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不得以广东医科大学名义开展各类学术、研究活动,其开展相关活动产生的一切后果与学校无关,由机构自身及相关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须督促所属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并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统一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周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周期一般为4年。按自然科学、人文社科两大类进行差异化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方案由科学技术部制定,采用“科研机构自查自评、依托单位审核评估、学校评估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75分-84分)、基本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其中优秀等级的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大类平台总数的20%,其余等级不设比例限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评定。对拟评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可结合工作需要采取材料审阅、现场考察、答辩问询等方式开展进一步评估认定。考核评估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列入重点培育序列,在专项经费、空间分配、限项项目申报、研究生招生指标及人才引育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其中专项经费按依托单位60%、科研机构40% 的比例统筹使用,经费须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机构内涵建设,使用管理严格遵照学校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依托附属医院建设的科研机构,由附属医院自筹安排专项资金。机构须制定下一周期提升目标与计划,明确创建省部级、国家级平台的路径与举措,并签订任务书。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科研机构,保留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序列,原则上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机构须制定下一周期建设目标与计划,明确分年度经费筹措、成果产出、队伍建设等核心目标,并签订任务书。
(三)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须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平台负责人、凝练研究方向、重组研究团队、创新管理机制、明确考核目标、变更依托单位及合并建设等。整改期满后复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估科研成果确认规则:
(一)纳入考核评估的科研成果,须围绕机构核心研究方向,由机构固定成员署名完成,且产生于本建设评估周期内;
(二)科研成果须标注完成人所属的科研机构名称;
(三)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机构收录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仅计一次成果;
(四)与校外机构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须标注“广东医科大学**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五)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除论文、专著外,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文化传承成果、社会服务案例等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后可纳入成果范围。
(六)人文社科类成果在影响因子、转载率、领导批示、社会采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在考核中可酌情给予加分或等效认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一)考核期内无科研经费支持,或新增科研经费明显不足以支撑科研机构持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二)考核期内无显著科研成果产出(包括但不限于高水平论文、专利、奖项、技术转化等),或成果产出与科研机构发展定位、目标严重不符的;
(三)以学校或科研机构名义开展科研及其他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四)验收考核或周期考核评估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考核评估,或无故不执行考核评估结果运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或连续两年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六)科研机构负责人主动提出撤销,或者负责人调离、退休且没有合适接替人选的;
(七)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经学校评估认定的其他情况。
科研机构若存在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行为的,须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合并,并撤销原机构:
(一)已整体升级为更高层次科研机构的;
(二)主要研究内容已经纳入更高层次科研机构且无新的研究内容或新研究内容不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布局要求的;
(三)研究内容(方向)与其他科研机构重合的;
(四)经学校评估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原机构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但不再享受优秀等级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合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科研机构整体并入其他科研机构,且并入后研究方向、机构名称保持不变的,由接收方科研机构所在依托单位牵头制定合并方案,经并入方、接收方科研机构及其各自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按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二)两个及以上科研机构合并组建新科研机构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新建科研机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撤销后,资产处置、人员分流以及项目经费、数据归档管理等原则上由依托单位或合并机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平台、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等)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具有独立二级单位建制的其他研究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执行;没有相关要求和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与校外单位共建科研机构的按照合作协议执行,合作协议没有明确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省级、市厅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优秀、合格的参照校级平台结果运用规定执行,基本合格的给予2年整改期,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申请撤销。
第三十一条 科研基础扎实,研究方向优势明显,有冲击省级、国家级科研平台潜力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当年申报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给予“一平台一政策”的支持。当给予的政策与本办法冲突时,以给予该机构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等),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统一适用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存量科研机构应在下一轮考核评估前完成机构类型与名称的规范化调整,逐步统一为“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类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校科技〔2021〕15号)、《广东医科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医政发〔2016〕134号)、《广东医科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6〕136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1:
广东医科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自然科学类(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文社科类
依托(牵头建设)单位: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E –mail:
广东医科大学科学技术部制
二〇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