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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发布:2026-09-17       点击量:次



校科技〔2026〕7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科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学校修订了《广东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经2026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及一届第三百一十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6年6月5日







广东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


(2022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根据2026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科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促进学科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增强学科整体实力,根据《广东医科大学章程》《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广东医科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科建设、学科评估及学科有关重大事项等工作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按照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由19至25名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研究生教育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学科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组成。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中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学科负责人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由科学技术部推荐。学科建设委员会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部,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一)统筹学科建设的顶层设计、整体部署及资源配置,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等;

(二)审议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一流学科等申报与建设方案;

(三)统筹、指导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学科项目”)遴选入库、规划与管理等;

(四)统筹、指导学科考核(含学科项目绩效考核)、学科建设评估等;

(五)审议学科调整、交叉学科建设、跨学科协同创新等学科改革方案等;

(六)审议各学科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学科分委员会组成机构等,审议学科负责人、学术方向(团队)负责人等人选;

(八)研究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在一级学科、学科群中设立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学科建设委员会可引智入校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二)关心学科建设与发展,能正常认真地履行委员职责;

(三)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有较强的学科前瞻能力或者有丰富的学科建设与管理经验。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对学校学科建设及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并对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和讨论的事项保密;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纪、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诚信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际,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推荐校外专家担任专题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参与选举、表决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须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近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科建设委员会授权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校科技〔2023〕1号)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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