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2026〕8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创新创造的活力和动力,学校修订了《广东医科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经2026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6年7月13日
广东医科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2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根据2021年1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根据2026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论述,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激发师生创新创造活力和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主要包括:
(一)在职在岗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或完成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形成的成果;
(二)学校教职工自退休、离职、调动之日起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者一年后仍利用学校资源作出的科技成果;
(三)在籍学生、博士后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在校研究工作中作出的成果;
(四)各类来校进修、合作研究、兼职等人员履行学校任务或在校研究工作中作出的科技成果;
(五)其他主要利用学校的设备、零部件、资金、原材料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等物质条件所作出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得收入中扣除学校成本补偿,以及促进转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务、评估、鉴定、挂牌、拍卖、中介、劳务、差旅、会议、职业经理人和其他协助成果转化人员服务费用后的余额。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负责人,是指科技成果的实际完成人(完成团队负责人),是成果转化各项责、权、利的实际承担者。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科研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学校披露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积极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下文简称“转化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落实上级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成果转化重要事项。转化小组下设办公室(下文简称“转化办”),挂靠科学技术部,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主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一)科学技术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制定,落实转化小组的决策和日常工作,管理“广东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发展资金”等;负责与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校名称、校标、商标和冠名权的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校长办公室作为学校名称、校标、商标和冠名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使用规范,并监督上述标识及权利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使用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将成果转化成效纳入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评价等激励机制;
(四)财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并落实财务激励政策等;
(五)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的管理,制定和完善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等;
(六)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代持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学校部分的股权,行使并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校友会负责挖掘产业与投资领域的核心校友资源,并通过对接平台促进其资本与经验赋能成果转化及跟踪落地成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自行投资;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采用自行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授权下属资产经营公司,依托自有资金、团队、场地、设备等软硬条件,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成果使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使用权授权期限、组织形式、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采用转让、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单位(受让人)应与学校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合同中除了一般合同事项外,还应约定收益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提成等内容。
第十条 采用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单位(受让人)应与学校签订成果转化合同,合同中除了一般合同事项外,还应约定股权出资形式、股权价值、股权构成和股权收益等内容,以及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采用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使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使用权授权期限、合作组织形式、任务分工、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同时应约定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或新的科技成果,各方对实施该项专利或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 充分尊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支持开展“先赋权后转化”“先转化后奖励”,转化前赋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实施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经学校转化小组同意,可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
(三)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学校达成初步约定后,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或“先使用后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允许成果完成人先自行转化其科技成果,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再启动正式转化程序。实施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与学校书面约定免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确有需要的可延长一次,总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后续使用方式、转化实施情况的评估与调整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二)学校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成果资源库,并利用驻地政府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合法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先用后转”科技成果;
(三)学校与使用单位应基于真实意愿开展合作,平等协商确定试用期间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承担、质量管控、技术保密以及成果转化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定价和交易方式,科技成果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实行协议定价的,按以下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转化办委托第三方评估;
(三)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转化办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或内部评估,报转化小组审定;专家论证、转化小组审定中认为协议定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当重新进行协商定价,并由转化办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内部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章 转化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
(二)审查:转化办对拟办理转化或赋权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
(三)审批:提交转化小组审议后,按学校议事规则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按规定提交审议。采取作价投资方式的,还应当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公示: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转化方式(或赋权模式)、交易对象(或赋权对象)、拟交易金额(或评估价格)、所有完成人收益分配比例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以实名、书面方式向转化办提出。有实质性异议并附有相应佐证材料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确定是否重新公示和交易。
(五)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订合同。
(六)备案:合同签订后,科学技术部协助科技成果负责人按规定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许可备案、知识产权变更及合同认定登记等后续事宜。
第十六条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负责人应就关联关系作出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科学技术部审核备案,在资产评估备案基础上,采取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的定价方式。挂牌交易结果同时在技术交易市场及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关联关系指科技成果向以下人员或企业转让的情形:
(一)成果完成人本人及团队成员;
(二)成果完成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
(三)成果完成人、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创办、参办、参股、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成果完成人、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等;
(五)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七条 学校可选择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其协助学校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受托机构可根据协议约定和实际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取得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合同订立后,成果完成人及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当学校或成果使用单位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成果完成人应当立即向科学技术部汇报,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处理,采取补救措施,追究违约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成果完成人及学校相关单位仍应继续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广东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下文简称“转化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各级政府支持我校成果转化的专项经费以及成果转化收益等,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培育、评估、鉴定、差旅、会议、劳务、管理、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由学校自主分配,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从所获收益中支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所得的奖励,其税金从个人所得的奖励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完成转化的,成果转化净收益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2%纳入科技成果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时所属二级单位(下文简称“成果所属单位”)经费,3%纳入转化专项基金,5%留归学校。
第二十三条 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作价投资所得股权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归属学校20%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依据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完成转化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人(团队)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余利润依据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规定或与合作单位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通过“先赋权后转化”“先转化后奖励”实施转化的,以最终完成转化的方式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具体如下:
(一)以转让、许可方式完成转化的,成果转化净收益的8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2%纳入成果所属单位经费,3%纳入转化专项基金,10%留归学校。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完成转化的,作价投资所得股权的7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归属学校25%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依据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多种方式相结合模式完成转化的,由学校与利益相关方协商拟定分配方案,提交转化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成果净收益或股权收益,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大小协商拟定分配方案,经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名确认后提交转化小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管理干部,依照干部管理规定、上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获得股权激励或现金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校及下属单位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经理人等)队伍,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或股权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能力建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奖励,人员奖励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学校及下属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可以作为职业经理人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并依法取得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单位给予的奖励与补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依据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等管理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实现双向交流。学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者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按照上级和学校关于离岗创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基础上,各学院可建立本学院内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实施细则,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学校可以设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岗位,支持具有职业经理人资格的科研管理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和数据库建设时,科技成果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未做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职的,经转化小组认定后,可以免除以下情形的责任;若转化小组研究后,仍无法明确是否符合尽职条件和免责情形的,可向广东省科技厅书面提出尽职免责认定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有关要求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一)勤勉尽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做到了勤勉尽职:
1.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2.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相关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执行,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应尽职责。
(二)免责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职的,可以免除如下责任:
1.免除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免除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中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
3.免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价投资亏损责任;
4.免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学校及下属相关单位(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已经做到勤勉尽责仍发生投资亏损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取消与科技成果有关的所有奖励,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一)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三)隐匿成果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或违反国家、学校财经纪律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五)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骗取收益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六)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擅自利用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因成果负责人及团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导致学校在科技成果纠纷中涉及调解、诉讼、仲裁等费用,以及应该支付的赔偿或者补偿等费用,由该成果负责人及团队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修订)》(校科技〔2021〕3 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适用原办法;尚未办结、未完成转化流程的,适用本办法。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