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2025〕4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经2025年3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5年4月21日
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6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5年3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各类纵向科技项目,规范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完成的质量,促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广东省财政厅等《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科技项目是指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相关机构批复立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技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技项目。
其中下列纵向科技项目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原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原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及其他大额资助项目;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资助强度与重大、重点项目相当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各部委(科学技术部除外),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技项目。如有明确界定项目级别的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
(三)市厅级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直属厅(科学技术厅除外)、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技项目。
(四)校级项目:学校科学技术部正式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以及学校认定和明确的其他校级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科学技术部代表学校负责以上各类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发布、合同(协议)签订、监督实施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各二级单位(包括各部门、学院、科研机构、附属医院以及其他依托广东医科大学申报科技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项目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与科学技术部共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或参与的科技项目,应当经学校科学技术部同意申报并备案。未经科学技术部同意申报并备案的科技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研究生导师遴选等事项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项目指南等信息,及时向校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各二级单位应及时传达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组织人员及团队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撰写项目申请书,按要求进行打印、装订,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报送科学技术部。
第九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科研人员申请和承担交叉学科项目,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的科技项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开展跨学科、跨单位的科技合作及联合攻关。经过学校审核批准的跨学科、跨学院(医院)双负责人项目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等有明确界定的双负责人制项目,项目的双负责人均按照项目负责人认定。双负责人项目的绩效认定按照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只能计算一次,同一人的工作量也只能计算一次,不能在多个单位重复获取绩效激励,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相关单位认可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在其中一个单位核算以及获得绩效激励。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以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是否重复申报等科研诚信问题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汇总后报送科学技术部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以下校内激励政策:
(一)在遴选和认定研究生导师、核算招生指标等方面,项目核心组成员视同项目负责人对待;
(二)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学校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项目核心组成员视同项目负责人对待;
以上视同条款仅限于上述特定方面成员身份的认定,具体以相关二级单位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由科学技术部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科学技术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指导、审核、备案,对须参加答辩的项目,科学技术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答辩,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非直属附院、非直属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集团医院、校企联合实验室及其他签署委托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科研人员在符合申报指南的前提下,可以“广东医科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非限项类科技项目,并纳入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学技术部对非涉密项目的立项结果予以公布。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责任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或填写有关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应遵循项目主管单位及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学校科技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有序开展研究工作并如期申请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伦理审查。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项目实施前,应及时登录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完整、准确登记备案,并在研究开展阶段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涉及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科研活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牵头组织落实研究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之间应加强合作,积极主动配合,定期交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或代理,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等)需要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代理申请,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科学技术部审核,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及改变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陈述理由,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学技术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预期目标无法达到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时间前提出终止、撤销项目的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学技术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科技项目,立项时应签订合同,明确研究期限、分工、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范围等。
第二十五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在立项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拟定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的相关条款。相关内容参照项目主管部门及广东医科大学的相关涉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应当按期结题。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及时提交所有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结题一次,一般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项目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科学技术部的统一组织及指导下,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科技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财务部负责审批科研经费的决算表;须做专项审计的项目应委托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提交结题报告。结题验收由各二级单位或科学技术部组织,结题验收形式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以函评、会评及书面报告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鉴定或评议为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责任书)约定的条款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结合申报通知或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以结题报告形式对该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及时把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应认真研究、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并就后续研究工作提出改进的具体方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前应在校内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整改。对于有答辩要求的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其所属二级单位进行预答辩,预答辩专家需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才能进行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和各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评审结果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报送科学技术部并上交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留存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备查。
第三十四条 若确实无法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提出终止结题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由学校科学技术部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论文发表、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项目成果之前,项目组应及时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措施对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通过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应按规定标注项目经费来源及项目批准号,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科研成果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转化。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承担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存在擅自调整项目重大事项、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非因客观原因未能按要求结题并通过验收、不遵守科研材料存档规定等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且未能取得项目主管部门书面谅解的,经学校审查认定后,将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两年内不受理其限项类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四十条 对于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技〔2021〕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