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2025〕5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2025年3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5年4月21日
广东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5年3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等文件要求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相关机构批复立项并拨款给学校的科技项目经费,主要为财政拨款类经费。具体项目来源见学校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如无特别说明,学校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及学校为纵向项目配套资助的经费,按照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
直属或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依托学校申报并获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若经费转拨到该单位后,由该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学校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是指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开支范围自主决定使用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预算制项目是指需要编制项目预算,并按预算使用经费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技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科研经费收支预算。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性科研经费拨款、合作单位划入资金、学校资助资金等。预算支出分为直接费用支出和间接费用支出。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维修,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测试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负责人对材料费预算额度内的各类材料支出,可以自行调剂。
2.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或按学校规定实行对内有偿使用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与汽车研究无关的项目,不得将汽车燃油费列入预算。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业务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三)劳务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来校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1.学校应当按项目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其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2.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管理相关人员。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适用于有间接费用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激励导向、规范使用的原则。间接费用预算申报原则上应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足额编报。
间接费用预算按项目统一核定,如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或合作协议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学校作为主承担单位承接的科技项目,外拨间接费用预算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技项目,学校方的负责人应科学、准确估算间接费用,与合作方协商合理制定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案。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0%。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包括资源使用费、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
(一)资源使用费: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网络信息运行,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的补助支出。单独核算间接费用的项目,资源使用费按项目间接费用的25%提取,未单独核算间接费用的项目,资源使用费用按照到账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5%提取。
(二)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在科研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印制与档案保管、项目评审、检查审计及其他与开展科研活动、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费提取比例为:
1.单独核算间接经费的项目,按照到账间接经费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用;未单独核算间接费用的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科研管理费按“到账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5%提取”,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到账总经费的5%提取。以我校为承担单位获资助的科技项目,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由科学技术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照4:1的比例分配;依托我校申报获立项资助的项目,若项目经费获批转拨至直属或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由学校和上述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1:1的比例分配。
2.学校独立资助(含配套)的项目经费提取3%的经费比例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学技术部和项目所在校内单位按照2:1的比例分配。
(三)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统筹安排的相关支出,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有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可列支项目组科研绩效奖励。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整,应当全面统筹考虑其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技项目实际需求等因素及时办理调剂手续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在经费到账后发生增减的,科研管理费及资源使用费用不做相应调整。
(四)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项目经费需要调剂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其中设备费、间接费用调剂经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部同意后,报财务部进行预算调整;业务费和劳务费调剂,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进行预算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对预算调整有其他要求及规定的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第一时间填写并向科学技术部发出“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财务部到款通知、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等资料确认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下拨通知书”、项目预算等资料一并提交给财务部下拨经费。对于涉税的经费,开具发票扣税后下拨,由项目负责人配合提供开票信息等。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变更项目编号,也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如确需变更或委托,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经科学技术部审批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并同步修改更新项目信息。须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的,须先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通过方能执行。
第四章 经费转拨管理
第十四条 直属或非直属附属医院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依托学校申报科技项目,或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学校申报的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后需由上述单位递交经费转拨申请并承诺按照学校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根据批复预算安排开支。
第十五条 学校获得的科研经费向科研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的,应当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书或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相关规定进行经费转拨管理。立项申请书与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资助经费或分配比例不一致的,以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七条 到财务部办理经费转拨手续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预算或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书(协议书);
(二)所在单位及科学技术部同意的经费转拨/外拨申请书(附件3);
(三)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外单位转拨划入的科技项目经费,经费到账后,应当依法纳税的,税金由各项目经费支出;无须纳税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及财务部出具的“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见附件2)入账。其中,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等按国家规定可申请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向税局申请减免税,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予以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至外单位。转拨给外单位的科研经费额度部分,学校原则上不予配套资助。如学校已给予配套资助的,在转拨经费的同时扣减转拨外单位科研经费所占比的配套资助经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和课题申报中有明确配套规定和约定并经过学校研究同意的按照配套规定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学校配套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依托单位,如项目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依托单位,并经科学技术部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拟给予变更的,剩余的配套经费学校予以收回。配套经费使用超过一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依托单位。
学校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但项目不变更依托单位的,配套资助经费可由所在项目组继续使用。
学校资助或配套资助的无其他项目组成员的项目,在项目负责人离职时未拨付的资助经费不予安排拨付,已拨付未使用完毕的资助经费,学校予以统筹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在研项目经费,可根据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将剩余经费转拨到新依托单位,学校配套未开支的剩余经费予以收回;有明确规定课题经费不随人走的不予转拨;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已结题项目的剩余经费不予外拨,到期仍未使用完毕由学校统筹使用或退回至项目主管单位。
不宜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需在离职前向学校科学技术部和财务部备案校内项目联系人,项目及经费继续按学校规定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业务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均须项目负责人审批,以项目负责人名义报销的支出须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具体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拥有多项科技项目经费的负责人要严格遵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对各项目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不同科技项目经费相互代支,混杂开支。
第二十四条 直接费用开支的具体规定:
(一)设备费
1.使用科技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应严格按学校采购制度执行,不得擅自自行采购。
2.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处置。
3.科研合同规定属合作方所有的仪器设备,应报科学技术部建立固定资产备查账,进行跟踪和日常管理。
(二)业务费:
1. 材料费:科研实验材料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科研试剂耗材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项目负责人对材料费预算额度内的各类材料支出,可以自行调剂。
2. 测试化验加工费:按照科技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科研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3. 燃料动力费:按照科技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承担单位的日常水、 电、气、 暖消耗等费用不可在此科目列支。
4.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主要开支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如下内容:
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费用;
②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费;
③打印、复印、装订、印刷费等;
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费用;
⑤项目周期内的数据库使用授权费等;
⑥科研专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购买费;
⑦外委的软件开发业务费用,报销时须附软件开发和购买合同;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用于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科研业务活动确需开支业务通信费用的,应当在预算申报书或合同中列明并经批复同意,按批复的预算书或合同规定的额度开支报销。
5. 差旅费:按照科技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关注支出与本项目研究任务的直接相关性。
6. 其他支出:
①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费用支出按预算批复执行。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②培训和学习费用: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外出培训和学习的费用在差旅费科目列支)。
项目管理单位有规定不能支出上述费用的,按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
1.支出比例。劳务费的支出按照科技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发放方式。劳务费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项目主管单位、学校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并依法缴交个人所得税。发放劳务费应当编制发放清单,通过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申报,原则上应通过非现金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开支的具体规定:
(一)资源使用费:学校计提的资源使用费全部纳入学校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等费用。
(二)管理费:划入科学技术部及各单位科研管理费专户,计提的管理费遵照学校支出有关规定,在以下方面使用:
1.各类科技项目的推荐遴选、形式审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检查审计等费用支出;
2.各类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印制、资料档案保管及邮寄等费用支出;
3.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公务用车费用及通用办公用品支出;
4.召开校内科研管理及科技项目申报动员等会议的经费支出;
5.组织承办或协办国内外、省内外各类学术、科研、培训方面会议的经费开支;
6.项目评审、学术报告与讲学等专家劳务费与差旅费用支出;
7.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差旅费用支出;
8.有关科研成果展览、推介的设计布展、场馆装修、材料印刷等费用;
9.其他提升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的支出。
(三)绩效支出:
1.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根据不同科技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发放绩效的依据。
2.我校为子课题承担单位的,原则上参加课题主持单位的绩效考核;如课题主持单位没有组织绩效考核,经课题主持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按照我校为课题主持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3.对于经费包干制、单独核定间接经费及其他经费预算绩效的项目,项目在研期间负责人可以申请发放绩效。
4.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绩效额度内,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科技项目绩效考核后,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制定绩效支出方案,填写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附件4)进行统筹分配。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及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发放。个人绩效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部按税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间接费用随项目直接经费一并下达的,按每次实际到款的比例计提,财务部根据科学技术部提供的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进账资料办理。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分别集中下达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部提出申请,财务部根据科学技术部提供的清单集中办理。
每个项目负责人设立一个科研间接费用账户,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的间接费用均统一在该账户管理及使用。
间接费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
第六章 结题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准备结题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清账款的,原则上在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详细、全面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学技术部、财务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结项或通过鉴定后,如项目有结余经费,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以办理经费决算时间为准)办理经费结转手续。结转及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在科技项目结题前突击花钱,随意开支;不得为了通过结题报告审查,在科技项目之间随意结转开支。
第三十一条 对因故终(中)止实施或撤销、未通过验收以及超期未使用完毕经费的科技项目,项目结余经费、不规范使用经费或全部下拨经费须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或按合同约定配合学校科学技术部、财务部按期将需退经费退回,并做好已使用经费的决算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对退回经费有其他要求及规定的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及规定执行。为避免出现项目无法全额退回结余经费情况,在科技项目到了结题时间及进入结题验收期间,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暂停使用该项目经费,直至项目主管单位公布验收结论后,再根据验收结论依法依规使用结余经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额度使用经费,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对各类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及相关部门、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学技术部可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各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并通告全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纵向科技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助。若上级管理部门明确项目须配套(原则上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按照议事规则报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中有关经费配套的要求,在项目申报阶段给予配套承诺,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实际在校经费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其中由学校拨付到其他单位的经费,配套经费由相应的单位负责配套。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撤项决定或被终止的,学校追回全部配套资助;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经费回收情况等比例追回配套资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21〕6号)和《广东医学院科研奖励与经费配套管理办法(修订)》(广东医政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
3.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外拨申请书
4.广东医科大学绩效奖励发放申请表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印发
附件1:
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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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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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财务编号 |
| 立项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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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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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来源 |
| 项目经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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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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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和调整理由: |
预算科目名称 | 调整前预算 | 调整前余额(元) | 调整额(元) (经费调入使用“+”号表示, 经费调出使用“-”表示) | 调整后预算 | 调整后余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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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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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算制项目业务费及劳务费调整,打印本表一式一份,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调整经费预算。设备费及间接经费调整,打印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交财务调整,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2.本表适用于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
3.请附上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原预算,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
4.如涉及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需另附合作单位向课题组提出预算调整的书面申请加盖其
单位公章)。
附件2:
广东医科大学
科技项目经费到款通知书
科学技术部:
年 月,广东医科大学银行账户收到以下单位科研经费拨款,请及时核对与分拨经费,将项目经费下拨资料反馈我处。
特此通知。
广东医科大学财务部
年 月 日
财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广东医科大学科技项目经费外拨申请书
广东医科大学财务部:
本人主持的(项目类型)科技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预算(合同)总金额为万元,已到校入账万元,因课题研究需要,现按照预算或合同向(合作单位名称)拨付经费共计万元,已拨付 万元,本次拨付万元。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人(负责人/合作人):
课题负责人承诺:
1、已认真阅读并清楚国家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承诺按上述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2、本人、课题参与人员及直系亲属与合作方无任何利益关系。
3、合作方具备承担相关研究和完成委托项目的能力与资质。
4、按预算(合同)额度外拨经费,对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负责。
如有不符,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广东医科大学绩效奖励发放申请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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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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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纵向/横向);(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 |
项目来源及立项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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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类型 | 纵向(勾选):()年度()中期()验收 |
横向(填写):()年()月--()年()月 |
项目总金额 |
| 间接费用总金额 |
|
已到账间接费用金额 |
| 预算绩效额 |
|
已发放绩效金额 |
| 本次申请绩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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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及考核结果 | (说明考核时间、地点、组织部门以及方式等,并阐述考核结论;可另附材料) |
绩效发放 方 案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 | 是否校内职工 | 工资号 | 发放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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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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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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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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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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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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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科学技术部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部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财务部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分管人事校领导意见{审批权限5万(含)元至50万}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审批权限50万(含)元至200万}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审批权限200万(含)以上}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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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须同时提交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计划书、任务书)或申请书(人文社科类)及其他相关材料。